欢迎光临中国.常州-苏锡.江苏千里眼调查研究中心
为了您的商业利益、婚姻家事和谐、社会稳定提供卓越的商业、民事、婚姻解决方案.
调查专家研究分析新闻
首页 > 维权资讯 > 调查专家研究分析新闻
常州刑事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9-05-23 15:47:24    浏览次数:

简介:刑事的诉讼就是一种刑事案件的纠纷,那么这个诉讼中,具有哪些特殊性的要件与及要求的呢?主要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一些要素与及要件关系呢?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方面是得到了体现的呢?百策调查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证明首先是人们主观对客观发生的社会事件一种认识活动,刑事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认知的结果只能达到相对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一)证明主体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由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构成,主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具有无限发展的认识能力,那种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视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就完全有可能掌握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一切事实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其次,诉讼主体本身主观能力有局限性,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遍的诉讼当事人,都是基于其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从事证明活动,必然受到其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的限制。最后,诉讼证明主体受诉讼利益的影响。由于诉讼证明主体特别是诉讼当事人与案件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明主体在诉讼证明中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或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举证时一般只举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无罪辩解经常一字不提。这些特殊性会造成诉讼证明的结论与案件客观事实之间的巨大差异。

(二)刑事诉讼证明时空和资源的限制性

诉讼证明受到严格的诉讼地域管辖和法定期限的限制,诉讼证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证明活动或根据已有的证据无法得出明确的证明结果,但案件不能无限制地拖延下去,被告人也不能无限制地处于羁押或被调查的状态。另外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司.法机关不可能为寻求某一案件的绝对真实而不惜血本,这就决定了诉讼证明只能达到一种近似的、相对的真实。

(三)刑事诉讼证明客体的特殊性

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特定主体在过去实施的某一种犯罪事实,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对于客观事实可以通过证据加以认识,但罪犯的主体意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转瞬即逝、一去不复返的,即使是相同的人,也不可能重现其曾有过的主观意识,诉讼证明必然是相对真实的。

(四)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特殊性

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的历史证明,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已经发生过的刑事案件,司.法人员只能通过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按照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以推理方式对案件事实加以再现,才能完成诉讼证明,在证明方法上也只能达到一种接近客观事实的相对真实。

中国.常州-苏锡.江苏千里眼调查取证公司专业常州苏锡调查公司、常州苏锡*取证公司、商务调查公司、常州苏锡*所、常州苏锡*社、商业调查公司、小三劝退师、以全国婚姻家事举证精英、维权斗士的名字注册的商务咨询调查类公司、集知识产权侵权保护与调查、反不正当竟争、商务调查、寻人寻址、等各类证据搜集及法律服务以及向有特殊需要人士提供的、法人及公民委托的其它事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商务顾问公司。主营业务:打假维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市场调研、资产追踪调查、诉前证据调查服务,以及个人婚姻过错、夫妻忠诚度调查、个人背景调查、寻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反商业欺诈调查、雇佣资质调查、保险核实和背景调查等调查*服务。 主营业务:打假维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市场调研、资产追踪调查、诉前证据调查服务,以及个人婚姻过错、夫妻忠诚度调查、个人背景调查、寻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反商业欺诈调查、雇佣资质调查、保险核实和背景调查等调查*服务。
常州总部调查维权24h热线: 举证部:0519-88138007
版权所有:江苏千里眼商务调查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总部 苏锡分部 通过转型享有高名气职业调查举证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